法律咨询

律师: 您好! 我在原单位在广州注册的私有企业工作了近六个月,公司没有与我们员工签合同,2006年2月13日我回公司上班,公司老总告诉我,没有保留我的职位,并要我结束劳动关系.我年前提前十多年请假回去,年后本想按时上班公司2月5日上班,但我有特殊情况不能回,我于2月5日当天向公司行政与总经理通了电话续假,并获批准.现又说没有保留我的职位,无条件的辞退了我.请问我能获得哪些赔偿或补偿?我自己算了一下,公司应该给我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赔偿金,另有1个月的提前通知金.不知我的算法合理否,请指正! 另外,我们公司只承认周六日的加班才能补休,如果没有安排补休将在离开公司时计算加班费.我最后一次结算工资时,公司将我12天的加班补了2400元(我的月工资税后6000元),但我认为,公司计算我的日工资是按月工资除以30天算的,应该按20.92天算,而且应该按200%的标准计算,这样一来,公司还应补我4483元,公司计算的2400元其实只补了我三分之一.我这种算法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这里有个情况要说明:我年前请假时出示了一份请假报告,因我不知道我们的加班平常没有补休完的公司也会在员工离开公司时以现金结算,所以我在报告中请求公司能将我的加班按补休对待.但现在公司这样计算对我明显不公平. 另外,你们如果帮我代理仲裁,是怎么收费的.如果上述我的算法成立,我此次仲裁的请求赔偿金会在15000元以上. 请速回复,谢谢!

刑事案件
2006-03-16 18:07: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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