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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履属于**村民。1951年土改时分给我爷爷房产一处,当时鲁山县人民政府颁发有《土地房产所有证》,爷爷去世后,该房产由叔叔张**继承,叔叔是聋哑,痴呆。后来,村里统一发放新房产证,不知为什么没有给我叔叔发。后来房子倒塌,1998年同村村民许**翻盖新房,占用叔叔一丈多地皮。当时没有挡住,他家弟兄多。 随后,我不断向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2003年鲁山县人民政府做出了鲁政土字[2003]第7号土地管理文件,“......张**村民许**所持鲁土集建(1998)字第0143004号集体土建设用地,因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违法登记发证.”但随后,就没有下文了。2004年鲁山县人民政府做出了鲁政土字[2004]第24号文件“关于**村民张聚与许**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该争议地为集体土地,双方争议的面积56.4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许**”。我当然不服,就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维持了鲁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接到复议答复书后,我就向**法院递了行政诉状,状告鲁山县人民政府,中院指定由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新华区法院做出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5)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张**虽然是无行为民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其生活居住权,应受法律保护,在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供卷宗81页,均属复印件,未提供原件,被告承认没有给原告划新的宅基地,又未解决原告的生活安置问题,又未履行收回该宅基地的手续,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未尽到责任,将原告宅基地划归第三人使用,有失公正,且程序违法,判决如下,撤销鲁山县人民政府做出的鲁政土字(2004)第24号文件”,第三人许永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政府和许**都没有提起再审,判决生效后,我即向鲁山县国土资源局提起确权申请书:要求县政府依法将位于**路南面积为1分6厘1的土地即原我叔叔宅基地确权给申请人。 两个月后,即2005年8月8日,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却给了我这样一个答复:关于**村张**与许**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张**: 许**所持建房土地审批表是由张**政府所颁,如你有异意,应向上一级政府复议张官营镇政府 盖章为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的章,没有鲁山县人民政府的章。 在2005年12月1日,鲁山县土地局又给了我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文件,内容都是要求复议张**政府.我去复议了,但县法制室的同志说这个文件根本没有意义,没必要复议.

知识产权
2006-01-28 08:55: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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