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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扩建是不是需要审批?属于违法。

征地拆迁
2023-06-26 10:10:1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的需要审批,你这边是遇到什么问题
  • 法律分析:一方面,明确农村自建房改扩建审批条件、监管主体,避免因无法办手续导致脱管;另一方面,加强对改扩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这方面可借鉴农村危房改造经验,制定改扩建认定、加固和验收的相关办法。同时,结合农村建筑从业人员普遍未经专业训练的实际,加强技能培训。一名县住建部门负责人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用作经营性用房的,要进行全面监管,对于违规改造的,要依法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在完善房产证审批手续的同时,成立专门队伍,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对房屋改扩建的施工企业、单位、施工队加强监管,没有审批手续、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一律不允许擅自改扩建,切实保障农村自建房安全。”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 法律分析:宅基地上扩建房屋是需要审批的,建房审批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村民所建造的房屋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宅基地上不能随意扩建房屋,应当避开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等,应当充分利用村内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房必须符合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要符合当地的建房规定,而且超过一定面积或者层数的农村住房,为了确保建房质量和安全性能,不能建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一方面,明确农村自建房改扩建审批条件、监管主体,避免因无法办手续导致脱管;另一方面,加强对改扩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这方面可借鉴农村危房改造经验,制定改扩建认定、加固和验收的相关办法。同时,结合农村建筑从业人员普遍未经专业训练的实际,加强技能培训。一名县住建部门负责人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用作经营性用房的,要进行全面监管,对于违规改造的,要依法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在完善房产证审批手续的同时,成立专门队伍,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对房屋改扩建的施工企业、单位、施工队加强监管,没有审批手续、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一律不允许擅自改扩建,切实保障农村自建房安全。”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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