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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被要求退回

劳动纠纷
2023-06-21 1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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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6条
  • 您好, 失业金是国家为了帮助失业人群度过失业期间而提供的资金补助。在正常情况下,领取失业金的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认定为失业;2.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积极寻找工作。如果领取失业金的人在领取期间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比如找到了新工作、放弃寻找工作、参加培训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则需要归还已经领取的失业金。如果不退回失业金,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以后的就业保障权利。因此,如果您曾经领取了失业金,但是不符合上述条件,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失业金。具体办理的流程及方法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咨询。希望以上能帮到您,我们的专业领域是婚姻家事,房产债务,详情欢迎致电咨询。
  • 您好具体是哪方面不符合要求呢
  • 法律分析:需要退,在找到新公司以后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金,在找到工作以后却依然领取着失业金就属于欺骗行为了。但是只退还最后3月的那部分就好。因为前面2月确实是失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制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制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法律分析:需要退,在找到新公司以后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金,在找到工作以后却依然领取着失业金就属于欺骗行为了。但是只退还最后3月的那部分就好。因为前面2月确实是失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法律分析:需要退,在找到新公司以后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金,在找到工作以后却依然领取着失业金就属于欺骗行为了。但是只退还最后3月的那部分就好。因为前面2月确实是失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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