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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已满18岁,男女双方是朋友关系,没有谈恋爱,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女方可以告男方吗?

婚姻家庭
2023-06-19 17:16:52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解析:不能告!如不明可随电。
  • 你好,你是哪一方?女方告男方什么呢?
  • 当然不可以的啊,毫无疑问的。
  • 你是哪一方,这个要看证据的
  • 不管是谁和谁发生怎么样的性关系,只要符合成年、自愿、隐私的原则,那都与他人无关,是他们的自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且女方已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一、男女自愿性关系负法律责任吗
    1、男女自愿性关系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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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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