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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间的债务问题,经过是:婚后我媳妇儿告诉我说需要一笔贷款用于投资项目,说好是使用半年左右,所以我看在夫妻面上就为她办理了一笔贷款,在第二年,由于疫情原因,月供出现过紧张,所以她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告诉我说还需要一笔贷款周转,当时我开始是不愿意的,还在办理贷款的地方跟她动了手,第三天,我想既然是做生意呢,一时周转不开也可以理解,并又一次为了挽留住这段婚姻,又为她贷了一笔钱,结果,第二次贷款3个月后,又出现了紧张状态,没办法,我用我的工资为她一直支撑了半年左右,期间,她把我的所有信用卡慢慢全部刷爆了,事情就是这样子的。律师,我想问下,对于我这个情况,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么?

婚姻家庭
2023-06-15 08:25:1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您的问题需要结合贷款人姓名,以及是否共同贷款、是否提供担保以及贷款用途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 应该属于共同债务,表面上是你个人债务
  • 夫妻离婚贷款债务的处理办法:一方的个人贷款应当由债务人自行处理。但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根据债务情况不同有以下几种分析:
    1、借用高利贷为你们夫妻双方共同签约,此借务需要你们夫妻用婚后共同财产清偿;
    2、借用的高利贷为你老公个人签约,但是此款用于你们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你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3、此高利贷是你老公在婚前借款,但是用于你们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你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高利贷是你老公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个人消费等,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他个人还贷,但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__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__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__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__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法律分析:婚后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若逾期拖欠不处理,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有权冻结欠款人和配偶名下的银行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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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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