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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前夫在婚姻期间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借贷,跟我有关系吗?他们是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对方也有借条

婚姻家庭
2023-06-03 15:03:50
共有17位律师解答
  • 个人借贷,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个人债务,和你没有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贷款费用用于共同生活了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您好,我马上让精通此类案件律师联系,我们会根据您所做的描述,并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您满意的答复。
  • 你好,金额是多少呢,婚姻期间的债务都属于共同财产
  • 如果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方面,属于个人债务
  •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是可以协助处理的。
  • 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
  • 这个钱有没有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
  • 详细说一下具体情况,方便回答问题
  • 你好,你描述一下咨询的情况?
  • 你说的情况,可能你会受到牵连
  • 要了解详细情况才能正确回复
  • 你好那肯定是没有关系的
  • 法律分析: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借款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该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仍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而如果借款来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借贷关系中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法律分析:1.如果仅有一张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那么借款行为就不属实,此时债权一方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2.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3.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那么,这种婚内借款方式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一种对财产的约定,应受法律保护。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你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如果你前夫借贷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跟你是有关系的。
  • 你好,需要详细沟通下具体情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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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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