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庭审,当事人按照二审法院的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3、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