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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于2007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2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8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 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 2009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王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 公司只同意按照王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王小姐12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双薪 制度,拒绝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 28 王小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因此单位仍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 公司方认为,虽然公司和王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公司还公示了《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王小姐早已知道,但从来没有提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于王小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主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双方。 因此产生争议,王小姐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纠纷
2023-06-10 19: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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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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