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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受了工伤,但是已经走了医保,还可以报工伤吗

劳动纠纷
2023-06-07 15:31: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只要符合工伤标准,无论是否有其他报销渠道,都可以进行工伤申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的; 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有关的预备或最后工作时,因意外事故受伤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患有职业病的; 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
    1. 第15条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产业损害: 在工作时间、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原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或者因工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回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两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项规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如果单位代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即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这种方式,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根据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方面,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月均工资的8%缴纳,医疗保险按2%缴纳,失业保险按0.5% -1%缴纳。医疗保险有几种: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详情,请向社会保障局查询。
    3. 发生工伤的,必须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规定赔偿损失。如果单位不承认工伤,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保障其权利,具体赔偿标准可由律师计算。 工伤保险医疗费已足额缴纳,医疗费收据被收回的,不得再申报,否则可复印件补足。 工伤赔偿与医疗保险不能同时使用,否则将违反医疗保险办法的报销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报工伤保险的办法:劳动者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之后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去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赔偿;经审核通过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赔偿。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法律规定的报工伤的最长期限是一年,所以说受伤四个月之后还是可以申报工伤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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