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6日,发生一起打架事件.起因是因为两个女孩在买东西时被某男言语挑逗,该男并对两个女孩大打出手,构成一个女孩身上多处受伤,该男并在女孩胸口处多处抓伤.在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派出所在做完笔录后把人放走,其中一个民警称伤人的是他们"所长的侄子".我想请问派出所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椐称该男未满16周岁,我该如何要求相应赔偿???如果我要做伤情鉴定,费用由哪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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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派出所私自放人是否触犯法律?是否应该扣留四十八小时后才可以取保候审??如果申请伤情鉴定,费用由哪方支付???医院的鉴定结果是否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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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回复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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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进行伤情鉴定,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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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