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9月与一家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协议(合同),我于同年10月18日到该公司上班,按协议约定协议还是生效.按协议约定每年有递增的薪资标准,2004年10月18日至2005年10月18日为协议期的第一年,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应付的薪资,但是从2005年10月18日后进入协议履行的第二年时,公司拒绝按协议约定的第二年的递增薪资标准支付薪资,仍按第一年的标准来支付.即每月少支付协议约定的递增部分的薪资.理由是与我签定协议的原公司于2005年7月左右因不参加企业年检,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经查工商部门是2005年7月通知原公司参加年检,公司不予理会,故意不参加年检使营业执照被吊销.工商局最后公告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时间是在2005年12月9日),同时原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在2005年6月重新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与原公司实际上的经营主体是一样的,原有品牌\\业务关系\\从业人员\\办公场所等都没有改变,只是在工商注册上变更了法人和股东结构以及注册资金(新\\旧公司在工商注册上是两个不同注册号的公司),因此公司领导说新公司不接受原先我与旧公司签定的协议,认为该协议已经失效,不承认存在按协议约定的少发递增部分工资的问题,同时也不承担按协议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旧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依法组成清算小组对旧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后向工商局申请注销旧公司,而是偷梁换柱的以新公司的名义继续经营着旧公司一样的业务.而且新公司虽然于2005年6月工商注册成立,但是直到10月中旬才在一次公司全体会上公布,要求旧公司员工愿意继续留下的公司需重新确认劳动关系,会议一结束我就找公司总经理(协议的签字人,也是实际的经营管理者,但不是法人,旧公司法人为其朋友,新公司法人为其儿子)要求以新公司名义出具确认书,确认我与旧公司的协议继续有效,但令人气愤和意想不到的是其竟表示不记得有这份协议,之后我将我手头的协议复印了一份给她,她又开始以各种方式回避推脱,我多次找其交涉,她总是推出公司的几位副总与我交涉,而最终交涉的结果几位副总都说无权拍板,在几次交涉未果后,我于2006年1月先后两次正式发告知函给公司,希望公司能正面慎重的解决相关问题,公司最后于1月17日发一份复函给我表示新公司不接受原先的协议,并且股东已变更(对被吊销一事只字未提),原协议不应继续履行,并所我与公司交涉的这段时间是所谓的对与新公司重新签定协议的协商期,只是一直协商未果,并说希望我能接受公司的提议(按第一年薪资标准计算薪资,递增部分到年底一起考核)继续留下.我在收到复函后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并于次日按协议约定条款离开公司,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起先在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公司态度强硬,劳动监察部门也认为属于有争议的劳动纠纷,他们没有裁定权,于是转到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说依据目前我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因旧公司已被吊销,新\\旧公司在法律上实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所以新公司在庭审时极有可能把所有的过错推到旧公司的身上,这样我的胜诉机会不是很大,即使胜诉也存在旧公司主体消亡难以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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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民事相关问题
1、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2、如果到法院起诉,新旧公司又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我可以根据哪些法律的具体条款提出我的诉讼请求呢?3、如果将来能够胜诉,我又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呢?我能要求新公司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