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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护士故意减少用药量导致病人病 情加重的算不算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23-06-05 09:03: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需要固定由于护士故意减少用药量导致病人病 情加重的证据算医疗事故
  • 发生医疗事故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只有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构成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这要看具体的情形,如果用错药导致的后果严重的话就是医疗事故,如果后果并不是很严重那就属于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除此之外的都不构成医疗事故。实践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6、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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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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