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合同的处理方式为:当事人一方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当事人需要就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
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