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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我自己支付保险。社会保障局要求我退还失业金。失业金需要退还吗?

劳动纠纷
2023-05-31 12:52: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已领的失业金可以到职业部门办理退还手续,只有职员在离职当月,领取失业金之后,又找到工作的情形,才需要经已经领取的失业金按照流程退还。办理失业保险金退款的手续是,退款人带《劳动手册》(未办理用工手续的还需带录用证明)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退款,失业保险部门核定退款金额并填写解款单,退款人到银行解款后,再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领取收据,并由失业保险部门在《劳动手册》做退款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修改领取记录。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法律分析:什么情况会要求退回失业金:依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重新就业但是发放失业金的部门还在给你发放失业金,劳动者是需要退回多领取的失业金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法律分析:需要退,在找到新公司以后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金,在找到工作以后却依然领取着失业金就属于欺骗行为了。但是只退还最后3月的那部分就好。因为前面2月确实是失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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