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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三铺子早点吃饭不明异物

损害赔偿
2023-05-28 08:59: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有事实能证明确有其事,并且不能是你方人员证明(此证明一般都难以得到认可),证明的人员和影像最好是由对方人员提供,或者是由对你方无利益关系的中间人员所提供,这样的证据法院一般才能给予认可,一般也是看由此造成伤害,给予合理的判决。具体的标准目前好象没有,一般是无偿消费,在视实际情况的危害程度判定赔偿。这种情况,最好双方平心静气沟通协调解决为好。
    饭店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饭菜和服务,菜中有异物,属于饭菜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按照道理,应向消费者十倍价款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在食物中吃出异物,作为消费者,要及时获取和固定证据。主要的取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如果就餐环境周围有视频监控,比如餐厅或饭店中有摄像头,就餐人员又正好处于视频监控可视范围内,则可以调取视频摄像进行取证。
    二、如果发现异物后,可以当场使用手机拍照、录音或视频录像,证明食物中发现异物的情形,也可以邀请共同就餐的人员、旁边就餐的人员、餐厅或饭店的服务人员共同作证,证明在食物中吃出异物的情形。
    三、如果发现异物后,不具备当场使用手机拍照、录音或视频录像的条件,也可以将有关过程和情形进行书面文字记录,请共同就餐的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一起签字确认。也可以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进行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在食物中吃出异物,作为消费者,要及时获取和固定证据。主要的取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如果就餐环境周围有视频监控,比如餐厅或饭店中有摄像头,就餐人员又正好处于视频监控可视范围内,则可以调取视频摄像进行取证。
    二、如果发现异物后,可以当场使用手机拍照、录音或视频录像,证明食物中发现异物的情形,也可以邀请共同就餐的人员、旁边就餐的人员、餐厅或饭店的服务人员共同作证,证明在食物中吃出异物的情形。
    三、如果发现异物后,不具备当场使用手机拍照、录音或视频录像的条件,也可以将有关过程和情形进行书面文字记录,请共同就餐的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一起签字确认。也可以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进行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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