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03年11月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与一行人相撞(用手推车推障碍物)。张某颅内骨折,脑震荡,该行人左足脚趾骨折. 后经肇事处理处调解鉴定,事故责任为张某七,行人三。后来该行人出院后37天死亡(出院证明上标明治愈出院)经医院鉴定为肺栓塞死亡。该行人家属在对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公安局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并且诱使张某签字. 法医认为疾病原因与车祸造成的长期卧床有关。遂定性为车祸诱发因素。 请问,尸检程序是否合法?这个车祸诱发因素裁定是否合理?而后该行人家属于2004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04年5月26日又撤诉(本人认为是为了适用新交通法实行),04年6月8日重新起诉.而在2004年1月9日张某已经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对方损失共计9万余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判决是维持原判.张某是个临时工,工资没有保障,只能每月支付100余元.但是在2005年7月11日,张某前夫突然接到了法院的(2005)龙执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前夫于2005年7月13日提出异议.2006年1月13日,法院驳回异议.并且对其强制执行.扣留其工资卡.提取出2个月的工资.并且声明以后每个月都要扣除800,直到还清债务为止.而且没有任何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