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在的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和公司的合同签定到2005年11月到期,后来公司没要求再签,现在我仍然在这家公司工作,一直都没有什么事情发生。直到2005年11月开始,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工资,最长拖欠达4个月。2006年春节迫于压力,公司只发放了2005年12月基本工资的90%,并说以后几个月都按此标准发放。现在公司仍拖欠我2005年11月/2006年1月和2月的工资。我于2006年2月6日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但公司却说要辞职剩下的工资和每个月在工资里扣除的“发展金”(共计1000元)将不退还,视我为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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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与单位仍然应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切按照你与单位签定的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单位拖欠工资的做法肯定违法.私自下调工资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向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全额工资,退还发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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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