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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山东即墨人氏,父亲在1949年迁居台湾,父亲育有5子,大哥二哥分别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作,三哥在美国,已去世。母亲、小弟和我则仍旧住在山东即墨县,3人相依为命,以种地为生。生母在1989年逝于即墨。父亲居台期间先住高雄,后居台北,曾任国立科技高等专科学校校长等职。父亲与继母顾风仙女士于196?年在台北结婚,两人共同生活30余载,未育有孩子。在90年代末,父亲和继母共同购得一处房产,位于台北市忠孝南路三段,产权登记人是继母的名字。不幸的是,2000年就在他们准备乔迁新居时,父亲突发中风住院,后不治去世。我大哥也及时赴台处理善后事宜,并全程帮继母完成搬家工作。父亲在世期间,我们兄弟姐妹轮番去台探望父亲和继母,和继母相处的很和谐。父亲去世后,因继母年世已高,不放心她独自一人在台北生活,并想进我等儿女之孝心,我们竭力邀请继母赴山东即墨或青岛颐养天年。后因继母以气候条件为由,未曾成行。去年2005年,终因身体健康原因,赴上海她的妹妹家中,并于今年2006年1月17日,由于中风去世。我等悲伤之致。继母在赴上海之前,委托台北的教会将房产出售,得900万元新台币,悉数捐赠于该教会,此事我大陆的亲友都未曾知晓。直到在她去世后,从她妹妹口中得知此处房产的处理情况,并且教会也出具了房产出售委托书和捐赠的证明。我们大陆的亲友非常不理解继母的做法,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出售了父亲和她的共有房产。在我大哥赴台为父亲治丧期间,也曾有过想法与继母讨论父亲房产的继承问题,只是继母当时身体很健康,我等晚辈如此想恐有不孝之嫌,也就未提此事。现在继母过世,我大陆亲友想继承该处房产。请问律师先生,继母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从法律上讲,我们有无权利继承该房屋的部分价值?如果有的话,我们能够继承多少成数?我们想和教会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另外,继母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全部归在她妹妹的名下,按法律讲,我们子女才是第一继承人。对继承继母的财产这件事情,我们觉的非常无助,所以恳请律师先生能够帮助我们,谢谢您!盼复。令外,我是在网络上看到您的联系方式,所以冒昧打扰。这封信是我口述,儿子替我打的字,谢谢您!山东即墨 李友梅 2006年2月22日

房产纠纷
2006-04-12 21:48: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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