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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我中专毕业后,进郧县城关镇某单位甲参加工作。 2001年,甲单位改制,由原来的国有制企业改为民营制单位。 2002年,甲单位与我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前未签过劳动合同。 2003年,甲单位没有和我们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有一个在职大专培训,当时单位讲,参加在职大专培训,需签订一个培训合同,合同大致内容为:公司为每位参加培训的职工支付全部培训费用2400元,培训后,考核合格,由培训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但是,参加培训的职工需在单位工作15年,期间,若提前离开单位,需赔偿单位支付的2400元培训费用,并处以2倍培训费用的经济处罚(算是违约金吧)。此合同中未提及培训后的劳动报酬的问题。当时的合同是自愿签的,我也没想到后来的这些事情。后来,我自己感觉,大专培训也学的不怎么样,考试考了虽然考得很差,但最后还是如期考试合格,并在单位拿到了结业证。 2006年2月,近年来,甲单位的经营状况一直欠佳,且有每况愈下的趋势。我们车间的工人工资是是按计件,但是活是越来越少,公司规定,一个月,若没有活干,就按照180元/月发放生活费,现在一般一个月活比较多的话,一个月也就能有400~500左右的工资。而现在郧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已是32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为104元,这个工资已经是很低了,我就一直想换一个单位。今年二月,本县另外一家单位乙招工,我目前已和乙单位谈好了,乙单位同意招用我,而且,报酬比现在甲单位要高,为每月1000元左右。 我现在要离开原单位甲,但是公司不肯放行,要求我按合同支付罚金,即3倍的培训费用:7200元,并且,甲单位是这样结算的,因为1996年~2001年前单位是国有企业,因此前5年支付我的国有企业职工算断补偿金,即俗称“买断费”2400元,2001年以后至今,单位为民营企业,不予支付补偿金,前5年的“算断费”2400元抵消部分罚金,如今还需我另支付4800元罚金。 我目前已在单位服务近10年,培训合同要求在单位工作要达15年以上。 我个人认为,2003年签订的培训合同,它不算劳动合同,但是,它却带有劳动合同的部分性质,而且,我自2002年之后,再未与单位续签过任何劳动合同,我认为这个合同本身是违法的,它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我也没再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培训合同中明确了劳动期限,也没提及劳动报酬的问题,我当时签了这个合同,而后来,单位支付的工资真的是少的可怜,我想离开这个单位,却受着培训合同的限制。

行政纠纷
2006-02-22 1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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