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的2月6日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但面试的时候公司总经理单方面提出试用期为6个月,如可以接受就上班,不能接受的可以离开,我最后还是接受了.上班之后经过和同事沟通,发现工作制为三三制,也就是说一周六天班,必须有三天在外联系业务,而且每月完成不了定额的五万业绩便不能发基本工资,这两条在面试的时候是没有说过的!而且这6个月的适用期内没有劳动合同和保险,至于什么时候签合同还要根据公司总经理的认可程度,也就是说不一定试用几个月,公司里的同事最长有试用期我9个月的,而且签定合同之后并没有把之前9个月的5项社会保险补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