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调整我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收入,我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我交6万元违约金,请问我能否以单位以下过失主动解除合同,并获得单位经济补偿。1、 我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规定工资,但实际工资其中一部分非每月发放,而是延期至每季度后1-2个月才发放,是否属于企业“无故拖欠工资。即劳动合同确定我的每月工资1000元(合同明确规定可按照国家和单位工资政策提高收入),单位每月按期发放1000元,而每月我的实际工资收入应该是3000元(有工资单为据),扣除每月按期发放的1000元后,每季度后1-2个月才发放另外的6000元(=2000元*3个月),请问这是否属于企业“无故拖欠工资”,员工据此解除合同能否获经济补偿?2、 每季度后1-2个月发放的另外一部分实际工资中,100元以下的数额,企业留待下季度发放,请问这是否属于企业“无故拖欠工资”,员工据此解除合同能否获经济补偿?3、 2005年1月,单位在我的每月实际工资3000元中(劳动合同确定我的每月工资1000元),扣除300元制服费,请问这是否属于企业“克扣工资”?员工据此解除合同能否获经济补偿?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能否通过追讨程序,在企业不归还的情况下,恢复劳动仲裁时效?4、 单位多年来一直有不付或少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但我没有足够的证据(是否按规定工资类诉讼应由单位提供证据),能否要求单位补发加班工资,单位不理会,是否可以单位拒付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合同,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5、 单位调整我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收入,也是想逼我自动离职,除了上述方法,你还能给我什么好的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