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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业是一家日资企业,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时进厂,当时进厂口头协议为三个月试用期,现在我三个月已满, 公司没有按规定予以加薪并以我试用不合格之事辞退我,并未事先通知我,就发布了招聘信息,我要求按劳动法依法予以补尝一个月工资,请问是否合理,若公司不予补尝我需要采取何种办法予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我进厂时只填写了个人简历,简历上有说明试工期限为三个月 ,我可以以此为证据吗?)

公司企业
2006-02-21 21:09: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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