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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20日晚,李来到我的饭店,因为琐事与我发生争执,他掀翻桌子,又用杯子砸我,我便随手一个反抽,打中他的鼻梁,李拿起放在吧台上的剪刀刺中我的肺部,造成我血胸,送进医院后,休克一天一夜。后经鉴定,我为轻伤,他为轻微伤。 1月10日,李被逮捕在公安局 ,目前 还没被送到检察院;我被通知(因为殴打他人,违反治安条例)要拘留10天。

人格尊严
2006-02-21 11:40: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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