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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9月20日晚来饭店,因琐事与我发生争执,他掀翻桌子,用杯子砸我后,我随手一个反抽,打中他鼻梁。李拿起吧台上的剪刀刺中我胸部,造成我血胸。后经鉴定,他为轻微伤,我为轻伤。 2006年1月10日,李被逮捕,现还未移交检察院;我被通知,要拘留(因殴打对方,违反治安条例)10天

其它综合
2006-02-17 08:31: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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