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仲裁庭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则设首席仲裁员,该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当事人
共同委托的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