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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结婚。婚后至2004年2月份有存款(男方私人姓名)33万元正。到2004年5月19止(离婚前一天)。就只有9万元正。离婚时是男方自行写的23万,只分给女方9万元正。两子女都不用女方负责。而且男方离婚前已经和另一女子同居达1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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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3 13: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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