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过程:由于市**公司没有开发资质,便于2001年9月出资以市**开司名义购买了一宗土地,进行商住楼项目的开发。双方签订了协议规定: “**公司是以**名义购买的土地,以宝丰房开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不得干涉**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公司负责。”今年春节以后,**连续收到3宗诉讼,具体内容如下:官司一:2002年11月__2004年11月,**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市**银行进行了其中的1-6号楼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400万。2004年11月-2005年11月,**换成了其中的6号楼作为在建成程抵押贷款300万。因土地证是一个大证,又写明了使用者是**,所以**就分别签字盖章作了抵押人。但在2003年9月,**建司*瞒着**,将6号楼土地转让给了个人苏**,以抵偿欠苏*的原借款。**截止2005年11月前都不知情,也没在其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由于**经营不善,无力还贷,信用联社起诉,市中级法院已将整个大证的土地查封冻结,并裁决给了信用联社。苏**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他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应该对他负责。官司之二:**将其中的1号楼承包给项目经理陈**施工,现已竣工,房屋又销售完备,并以**名义收了购房款,**加盖售房协议,但没进行验收,尚欠陈**工程款90万元,又无力拨付,现陈**以未验收和没拨完工程款为由起诉,要求宝丰房开司负责他的损失。官司之三:在2003年3月,**联系好**银行,找了些亲朋好友、职工,将当时未销售的4、5号楼搞了个按揭,**因没参与任何经营生产活动,也不知哪些个人是否购房,便出具了印章及相关手续。后来**又将按揭房售给另外的购房户,购房款收据是**出的,并以收到款后还按揭为由,在购房协议上取得了**的印章。在此期间,市农行从未与**在贷还款方面进行沟通和来往。此笔按揭至今已几期未还,市农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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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本律师的信任,本律师将尽最大努力为您解决好此诉讼!由于没有看到相关文书资料,只能大概回复如下:
1、宝丰公司的印章是否由中梁公司保管使用?6号楼土地转让协议是否盖有宝丰公司的印章?如否,宝丰公司可不承担责任;如是,宝丰公司可主张宝丰公司与中梁公司双方有协议规定: “中樑建筑公司是以宝丰房开司名义购买的土地,以宝丰房开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宝丰房开司不得干涉中樑建筑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中樑建筑公司负责。”而且中梁公司是为了还苏尚才的借款而盗用印章签订该协议的,中梁公司是实际上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要注意:(1)该协议是在抵押前签的还是在抵押后签的?如在抵押前签的,现造成协议无法履行,要按过错承担责任;如在抵押后签的,则涉嫌欺诈!
2、与陈智育的《承包合同》是以谁的名义签的?如以中梁公司签的,则与宝丰公司无关;如以宝丰公司签的,宝丰公司可以双方有约定,以及中梁公司收了购房款等进行抗辩,并要求追加中梁公司为被告。
3、对于4、5号楼的按揭手续是由宝丰公司出具印章及相关手续的,宝丰公司应尽力将最终的法律责任转到中梁公司的头上。至于中梁公司又将按揭房转卖,并出具购房款收据,则涉嫌“一房二卖”。
如有需要法律帮助,敬请尽快带齐相关资料,见面详谈!
苏律师复,电话:1363111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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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