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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在餐馆吃饭时,商店因顾客数量少而拒绝接待顾客,能否投诉?

损害赔偿
2023-04-25 09:27:4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投诉餐饮店的方法:消费方面的纠纷,可以向当地工商管理局进行投诉,如果餐饮店有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当地食品药监局进行投诉。具体如何投诉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致电工作人员询问。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者如果想要投诉餐饮店的,有以下方式:
    1、餐饮店如果有卫生不达标的问题,可以向本地卫生部门投诉。
    2、餐饮店如果有卖假售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投诉。
    3、餐饮店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一、在餐馆吃饭食物中毒,如何向商家索赔
    1、在餐馆吃饭食物中毒,可以以按照过错及损失来要求商家来负责赔偿的,就自己的实际损失向商家主张相应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此外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主要相应的赔偿。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食物中毒,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经营者出售的食品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的,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食物中毒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来维权:
    1、与该餐馆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
    4、向餐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者如果想要投诉餐饮店方式如下:
    1、餐饮店如果有卫生不达标的问题,可以向本地卫生部门投诉;
    2、餐饮店如果有卖假售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投诉;
    3、餐饮店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举报需要什么材料
    1、举报需要准备违法的事实存在,需要有举报的书面材料;
    2、举报他人犯罪不是必须要提供证据的,即提供证据不是举报的必要条件,生活中很多犯罪很隐蔽,很多情况下举报人难以提供确实的证据;
    3、举报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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