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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当晚我骑摩托带一人回家,中途因无油熄火刚好停在马路左侧,旁边有一家小维修店,正要下车时对面一辆摩托撞了上来,造成后面乘坐的人小腿骨折,交警还没来对面那人就逃逸了,对家酒后驾车且无驾证,刚开始交警说我没有责任,可能对方到找人,现在又说我要承担次要责任,请问律师这样是否合理?另外事隔这么久做出的认定书是否有效,有没有什么时限规定? 交警十四号还叫我到做笔录

人格尊严
2006-02-20 11:03: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你就得坚持事实,你现在要做的是将整个事实发生的经过展现出来,要求交警不能歪曲事实,也不能应肇事者逃逸加重你的责任.笔录是要好好的做,一定要把当时情况写的清清楚楚,不能模糊,因这是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建议请律师,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很难推翻.)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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