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技术人员,现服务于一民营企业,与该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2001年6月30日签定,合同期5年)。前两年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00年9月派遣本人赴北方某高校进修,并签了进修协议,服务期为五年(进修回来开始计算,我于2002年7月正式回企业上班),该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但写明要赔偿公司进修费用及来回交通费的损失。培训并非我个人要求。现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日渐衰落,本人也觉得不能更好地发挥所长,我想换个环境,再创一番事业。如今我与企业2001年签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进修协议还有一年多服务期。特别说明当时的进修协议是一式三份的,但是直到现在为止我们也没拿到我们的一份,再者当时的协议就是我们个人的签名和公司总经办主任的签名,没有公司的公章,另本人2002年7月进修回来后,公司也没有重新与我签定合同(公司与本人的合同为2001年6月30日签定)。

刑事案件
2006-02-17 21:49: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定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违约条款。如果您违反了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公司进修培训相关费用。但是在实践中,赔偿的额度也要具体考虑,您这样的情况和只服务不长时间的肯定有区别。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我认为您应该赔偿部分费用,具体是参考您已经服务的时间与合同约定服务期的比例,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度。
      关于服务协议的效力,只要是您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应当是有效的。培训并非您个人要求,但也并非公司强迫您去的;培训协议当时没有公司章,但因为都在公司手里,他随时可以盖个章上去的。而且,总经办的主任,如果有授权的话,也是可以签名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能通过协商的办法,您适当承担一点违约赔偿,也许能妥善解决问题。您也可以委托我们,代表您和单位谈判.
                                2/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