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技术人员,现服务于一民营企业,与该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2001年6月30日签定,合同期5年)。前两年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00年9月派遣本人赴北方某高校进修,并签了进修协议,服务期为五年(进修回来开始计算,我于2002年7月正式回企业上班),该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但写明要赔偿公司进修费用及来回交通费的损失。培训并非我个人要求。现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日渐衰落,本人也觉得不能更好地发挥所长,我想换个环境,再创一番事业。如今我与企业2001年签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进修协议还有一年多服务期。特别说明当时的进修协议是一式三份的,但是直到现在为止我们也没拿到我们的一份,再者当时的协议就是我们个人的签名和公司总经办主任的签名,没有公司的公章,另本人2002年7月进修回来后,公司也没有重新与我签定合同(公司与本人的合同为2001年6月30日签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