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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暖气报停了,家里正在装修,暖气公司忘了关阀门,家里淹了,暖气公司全责吗?

损害赔偿
2023-04-09 10:24:3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朋友家的暖气报停了,他们忘关了,他们负有失职的责任。
    朋友家暖气已经报停了,但是取暖公司忘记关阀门,这是取暖公司失职,跟用户没有关系,虽然用户家也确实取暖了,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取暖公司负责任。
    如果冬天家中供暖不热的,具体说明如下:
    1、认为温度不达标的话,是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的,在法庭上,只是口头说温度不达标,不是拒交取暖费的合法理由,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2、如果房间冬季取暖温度不达标,是需要一个第三方的测温机构检测的,而不是双方各执一词。
    建议在这个诉讼中,还是调解协商费用的支付吧。
    等到了今年的冬天,如果还是不达标的话,再去找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检测,以报告作为维权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朋友家的暖气报停了,他们忘关了,他们负有失职的责任。
    朋友家暖气已经报停了,但是取暖公司忘记关阀门,这是取暖公司失职,跟用户没有关系,虽然用户家也确实取暖了,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取暖公司负责任。
    如果冬天家中供暖不热的,具体说明如下:
    1、认为温度不达标的话,是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的,在法庭上,只是口头说温度不达标,不是拒交取暖费的合法理由,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2、如果房间冬季取暖温度不达标,是需要一个第三方的测温机构检测的,而不是双方各执一词。
    建议在这个诉讼中,还是调解协商费用的支付吧。
    等到了今年的冬天,如果还是不达标的话,再去找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检测,以报告作为维权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法律分析
    :以实际损失为限。如果本身是存在过错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暖气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可以要求供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做任何暖气管道改造,没有换暖气片,应该不承担责任,由暖气运营商或物业进行赔偿。可能唯一需要考虑的是,有没有及时通报物业。如果家里漏水,及时通知物业了,那就没事了。同时如果换了暖气片,如果是暖气片漏水就和自己有关系。如果不是暖气漏水是原管道那就不是自己的责任了。管道是业主的,暖气中走的水是运营商或物业的,可以协商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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