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
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人民调解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以下房地物业纠纷:
(1)居民家庭内部因行使
房屋产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
(2)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就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
(3)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4)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5)业主、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引发的纠纷;
(6)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7)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中有关
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的约定引发的纠纷;
(8)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