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您一直生活在农村,且具有单独的农村户口。根据您的陈述,现有的法律对农村拆迁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但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即有效,除非有证据表明您受欺诈、胁迫或者当时您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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