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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与橡胶厂的借款纠纷问题于一九九五年上诉至坡头区法院,经该院裁定支持本人要求橡胶厂尽快返还所欠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同年十二月,在该院主持调解下,我与橡胶厂达成调解协议,由其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前本利还清。同时,为确保该债务的执行,坡头区法院对橡胶厂办理了财产查封。其后,橡胶厂仅在96年7月至98年2月偿还了12万本金,至今仍欠我本金及利息以及前期起诉律师费用等223928元尚未还清。而前期由坡头区法院查封的财产由于法院监管不力已被橡胶厂非法转移,无法用于抵押抵债。据此,我于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再度向坡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书面提交申请书由该院工作人员接收(但当时法院接收申请书的相关凭据)。二00四年初,我于当地报纸的通告上获释橡胶厂已申请破产。作为其债权人,我仅能向相关清算小组申报债权资料后,根据清算小组完成财产清算后的资产获得相应比例的偿还。

继承
2006-02-10 11:11: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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