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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我与本县一国有企业单位签订一合同,租赁该单位一楼门店及后院开发改建商业超市,改建投资由我方承担,租期为二十年,二十年内改建投资为我方所有,二十年后无偿给甲方,当时有一约定\"如遇县以上政府有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乙方租期则不受保证."现因体制改革,该国有企业的房产对外公开拍卖.

继承
2006-02-09 2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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