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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酒店营销部从事销售工作,工资不以业绩多少作为浮动标准。我的部分签约客户因签单消费而产生了三万六千余元的欠款尚未收回,于是酒店自2002年12月起开始克扣我的工资,后于半年后又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工资,至2004年6月离职时共有24000元工资未能支付。同时作为中层管理者我还有三万元的股本金未退,且已连续两年未收到分红。

证券投资
2006-02-09 14:36: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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