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丈夫于2001年10月结的婚,现在已有一个5岁的小女孩,昨天,也就是2006年2月5日他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我提出离婚。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他结婚前买的,共19.5万(面积74平米)房产证上用的是他的名字,其中6万是结婚后分期付款的,另外他在老家还有一套房子,是结婚前盖的,房产证上也是他的名字。
-
房子由于是婚前的,仍应属于你丈夫所有,但在婚后还款,你可主张婚后部分收益.由于你无房,所以抚养小孩的可能较小,抚养费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你可以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对方补助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