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想利用寒假的时间打工以补贴家用.于是我和同学同时受聘于一家手机店,打算做满一个月就离开. 就在刚到一个星期的时候,我负责的柜台丢了一部价值5400元的手机.本来此柜台有包括我在内的3名营业员,可当天有一名营业员有事开会未到,所以只有包括我在内的2名营业员.丢失手机的那个柜台当天上午至少被我一起值班的同事开过三次(有人可以证明).最后一次她有开过那个柜台拿过另外一部手机给客人看.当时我在旁边柜台卖手机(有人证明).可她并不承认她当天有拿出过那部被盗手机.而我是真的那天上午连丢失手机柜台都没开过.因为每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当然无法证明我没动过那部手机. 商场内的闭路电视在2005年的12月初还能拍摄到现在丢失手机的那个柜台,可就在12月中旬由于本商场的另外一家连锁店开张而把画面切换到另外一家店去了.因此,原本拍摄的摄像头只是一个摆设而已. 还有当天店内值班有两名经理,其中一名在上午11点左右就已经发现手机不在柜台内以为手机被拿去充电而未多问,而我们发现手机不见却是再中午12:30分交接班的时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