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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于2021年4月15日花费2万元购买一女童张某某(2007年11月10日出生)作为养女,2022年1月至4月间,乙在家中多次与张某某发性关系。乙被人告发后,辩称其是征得张某某同意后发生性关系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张某某坚称自己被乙逼迫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1.对于事实二,请根据刑法规定及证据规则,分析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当数罪并罚?说明理由。 2.假如前几次乙是用威胁的方法强迫张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几次乙是征得张某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刑事案件
2022-12-21 16:03: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和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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