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被派遣劳动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或与单位协商一致的,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若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