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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入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签到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合同的意思,公司从2017年开始拖欠工资,现在我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法院主张要求经济补偿,我想咨询的是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前前那3年可以得到3个月的补偿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22-12-07 16:23: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 如果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而与其解约的,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其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足额向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按照劳动法一年又有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 您好,有没有相关证据呀,具体情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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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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