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获得的房产,如果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一直没有加配偶的名字,那就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