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5年4月,我公司因与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4月受理本案后,于2005年5月20日、23日先后两次开庭按照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辩论终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过了一个星期,突然通知我们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今天已是2006年1月29日,从法院受理本案起到现在为止,已经是九个多月的时间了,但法院仍未对本案作出判决。其间,法院既没有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也没有通知对本案审理期限进行延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我们知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民事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硬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当然,鉴定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法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我们从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扣除司法鉴定所需的时间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至今为止,已是200多天过去了还杳无音讯,早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

互联网纠纷
2006-02-15 16:27: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