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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琼士康公司和小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明的岗位为后勤服务岗。劳动报酬为3000元/月。工作地 点包括公司住所地、公司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公司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小明亦同意服从琼士康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 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此外,小明在劳动合同中还签字确认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2020年9月24日,琼士康公司做出将小明工作地点由岳阳市调整到怀化市的决定,小明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 2020年10月9日,琼士康公司以旷工为由向小明发出离职证明,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 请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2、小明可以向公司主张什么权利? 3、小明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公司企业
2022-11-24 20:13: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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