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认定如下: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受伤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因履行职责受伤的;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受伤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