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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以一分伍的利息,借给李某人民币60,000元开砖厂,后因其经营不善,于1999年倒闭.这时他共欠我人民币本息共记80,000元.他以其承包的土地还贷.以其六晌地15年的承包抵债,当时地价为700元每晌,他以1,000元每晌的价格抵压给,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而致使我们的合同无效.但当时的借据已经被销毁,我是否可以要求李某除还我本金外还要将这几年本金一分伍的利息付给我.其中扣除他每年的地价.也就是说把每年的地价作为分期付款的一种形式.这里由于每年实际地价不同,是要按实际地价,还是按照合同中的每年平均地价?敬等你的回答.祝新年快乐,家庭和睦,工作顺心.

其它综合
2006-01-25 23:16: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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