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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是公司人事行政,有员工短暂离职,该员工离职时由我和一名财务一同和她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有客户信息记录表和一台iPad。过了两天该名员工又回到公司上班,先后将客户信息记录表及iPad拿走,过了7个月后,该员工突然说这台iPad我没有给过她,我目前也已离职,现在弄丢了公司让我和她各承担一半损失,理由是我当时把iPad交还给该名员工时,没有让员工签字,请问这合理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2-11-14 11:27: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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