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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到2006年2月28日的,担任出纳,因为公司亏损已经于2005年12月宣布要在2月28日转向经营,所以我所在的岗位不需要那么多人,今天我上司提出要我做收银员,我不愿意,于是,他们便以劳动法中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要解雇我,在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上的确是有这么一条说不服从上级工作分配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且依照这一条规定的话,我还有一个月到期的合同也不付给我补偿金.

涉外纠纷
2006-01-24 21:12: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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