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XX2005年6月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协议,1.由我负责工程案整套设计及报价.2.设计提成按最终结算价的1.5%.2005年10月,由我设计的惠州某工程,合同报价是120万,后来增加工程报价是85万,合同工程期已过,增加工程还未完工,但XX说只按此工程的办公楼部分与我计算提成(办公楼部分合同报价68万),理由是1.效果图请人画的(工作安排是我只负责工程的方案,跟单)2.合同造价的其它部分设计少,如空调和厨房设备(都在合同报价中,是有利润的,而且宿舍楼部分是有设计的)3.增加部分电路系统图和报价是以工地电工为主完成的(当初我与XX签定劳务协议时,XX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就提出大工程电路系统图需要电工协助,他说没问题;增加工程的灯具布置图是由我设计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